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陈德炽、罗绍远及永盛商行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富华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陈德炽、罗绍远各出资49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权的49%;永盛商行出资2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罗绍远被任命为富华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罗绍远履行职责作为设计人设计出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由富华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上记载专利设计人为罗绍远,专利权人为富华公司。 2003年1月,罗绍远与陈德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绍远将其持有的富华公司49%的股权以185.25万元转让给陈德炽。合同还约定双方对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包括富华公司现有的应收款,待应收款收到后,扣除收款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及税金,罗绍远按其原来所占股权比例对应收款进行分配。随后,罗绍远、陈德炽、永盛商行与公司股东以外的陈德源、黄伟荣再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永盛商行将其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陈德源;罗绍远将其出资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中的3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转让给陈德炽,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黄伟荣;从2003年3月18日起,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上述合同签订后,陈德炽向罗绍远支付185.25万元股权转让款,罗绍远退出富华公司,陈德炽出任公司总经理,富华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变更为陈德炽、黄伟荣和陈德源。 2003年底,富华公司起诉案外人伊东公司侵犯富华公司所拥有的“豆奶机(赛珍珠Ⅱ号)”外观设计专利。罗绍远知悉后,遂以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排除在股权转让的范围之外为由起诉富华公司,请求确认其对该专利拥有50%的专有权。 裁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绍远与陈德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绍远将其拥有的富华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陈德炽,“全部股权”按照通常理解当然包括公司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罗绍远认为股权转让不包括涉案专利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退一步说,即使罗、陈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排除本案争议的专利权,由于罗、陈二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与富华公司无关的另一法律关系,罗绍远应向陈德炽主张权利,而无权向富华公司主张。因此,判决驳回罗绍远的诉请。 罗绍远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论股权转让时双方是否约定转让涉案专利权,在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况下,主张享有公司无形资产的权利,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未出资股东的权利问题 1996年,江苏省启东市近海棉纺厂(以下简称近海棉纺厂)以“先售后股”的方式进行改制。袁洪兵、宋连仇、季玉英、倪安平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在受让近海棉纺厂的基础上共同设立新公司南通海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1996年7月10日,海宏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股东会,制订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资本总额200万元,由袁洪兵投股100万元、宋连仇投股60万元、季玉英与倪安平各投股20万元。同月24日,海宏公司登记成立,登记的公司股东为袁洪兵、宋连仇、季玉英、倪安平。虽然当时有启东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但各股东均未有资金投入。后经过审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海宏公司实收资本余额为120万元,其中袁洪兵投入100万元、倪安平投入20万元,宋连仇未有资金投入。 2006年1月10日,宋连仇向海宏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要求。海宏公司未予答复。宋连仇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海宏公司抗辩称,宋连仇没有对公司出资,无权要求行使知情权。
案例三:股权转让协议问题 江山公司与港口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江山公司向港口公司购买不锈钢板513吨,总价款1000.35万元。江山公司预付货款980万元,如港口公司不能按时交货,应当全额退款,如不能退款,则以其拥有的文峰公司607.04万股股权抵偿。买卖合同签订后江山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但港口公司未能交付货物,也无力退还预付款。10月30日,港口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以文峰公司股权抵偿欠款,并与江山公司签订了股权抵债协议。协议约定港口公司以其拥有的文峰公司4.54%的股权抵偿所欠江山公司980万元的货款、双方于12月27日起办理股权交割过户的正式手续,在此之前由江山公司对港口公司的股份进行托管等。 另查明,文峰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港口公司是其发起人之一,占有4.54%(607.04万股)的股权。港口公司与江山公司签订股权抵债协议时文峰公司成立未满三年。 后港口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第一百四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其与江山公司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无效,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江山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港口公司按约办理股权过户。

